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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及其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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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加强工会会员的管理,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和《辽宁省总工会会员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对朝阳市辖区内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及其优惠待遇暂作如下规定:
  一、 会员的会籍管理
  1、凡是符合《中国工会章程》规定的入会条件,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(工作)关系(含事实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)的职工(员工),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,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。
  2、职工(员工)入会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》和《工会会员登记表》,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核批准,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,办理会员证,并建立会员档案。
  3、会员的组织关系按照会员的劳动(工作)关系在哪里,组织关系就在哪里的原则,随劳动(工作)关系变动。
  4、会员劳动(工作)关系发生变化后,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《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》"组织接转栏"中有关内容,并加盖公章。《工会会员登记表》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,新的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应予以登记接纳。
  5、会员以《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》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。会员证由发展会员单位工会组织向会员颁发,会员所在的工会组织负责会员证的更换和审验。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会员证发放工作的协调、监督和检查。
  6、会员因所在单位裁员、破产等原因失业后,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(工作)关系,并已实现再就业的,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工单位工会组织;暂未就业的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,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在社区的工会组织,待其就业或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,再由社区工会办理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。
  7、会员因失业等原因,无工资收入期间,免交工会会费。
  8、会员在本单位待岗或提前退休(离岗),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,可参照保留会员会籍管理。
  9、会员在用工单位离退休后,按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规定保留会籍,免交会费,一般不再在原单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  10、对要求退会的工会会员,按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规定,由该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,履行手续,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,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。
  11、对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,按照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规定开除会籍。开除会员会籍,须经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,由所在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,宣布开除会籍,报上级工会备案,同时收回工会会员证。
  二、 会员权利
  1、凡正式加入工会,并持有《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》的会员都享有会员权利。
  2、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  3、会员有权对工会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。对会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,工会组织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,无特殊情况,反馈时限不得超过15天。
  4、会员对工会的组织和工作人员有批评、监督权。
  5、会员有权对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,向同级或上一级工会反映,提出撤换或罢免的要求。同级或上一级工会应调查核实,并认真做好工作,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。
  6、会员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和建设,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。
  7、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,有权要求基层工会给予保护或向上一级工会申诉、控告。
  8、会员享有各级工会依法确定的其它权利。
  三、 会员义务
  1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。
  2、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。
  3、同危害国家、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  4、学习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学技术,积极参加民主管理,努力完成本职工作,遵守劳动纪律。
  5、积极参加互助互济活动,对遇有困难的会员和职工进行帮助。
  6、遵守《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,执行工会决议,参加工会活动,学习工会知识,按月交纳会费,保护工会财物。
  四、 会员的优惠待遇
 凡在朝阳市辖区内持有《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》的会员,享有以下优惠待遇:
  1、在朝阳辖区内,工会会员因工外出,遇有突发性困难时,朝阳市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应给予援助。
  2、工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对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。
  3、工会再就业服务机构,免费为下岗失业会员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。
  4、对特殊困难的会员,各级工会应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资助。
  5、工会文化宫的图书馆、阅览室免费向会员开放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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